《呼和浩特市直属人防工程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直属人防工程的出租管理,充分的发挥其平时服务功能,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19〕4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出租”是指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建设或依法有权行使出租权的地下人防工程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形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为。
第三条 人防工程出租应遵循有偿使用、用管结合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整体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四条 直属人防工程出租需经市人防办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一)出租原始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并报送有关的资料,市财政部门调研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出租原始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的资料,经市财政局核实调研后审批。
(三)出租原始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进行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市人防办制定出租实施方案,采取市场询价或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拟出租人防工程的出租底价。
1.年租金底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单项人防工程出租,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公开招租。
2.年租金底价50万元以下的人防工程,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公开招租;市人防办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3.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人防工程零星附属工程设施出租,由市人防办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招租方式来进行招租。
(四)依法确定承租方后,市人防办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出租合同。
第六条 拟出租的人防工程,参照《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呼财资〔2020〕24号)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招租底价。
(一)对于近三年有对外出租行为的人防工程,应采取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招租底价。招租底价应在市场充分调研基础上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市场租价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初次出租的人防工程应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做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 人防工程对外出租期限根据真实的情况由市人防办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确需签订5年以上合同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出租合同的,租赁期尚未届满,出租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可执行原合同,原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或公共事业的人防工程,不收取租金,其运行、维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人防工程,其收入和法律责任等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市人防办要认真履行人防工程管理职责,加强对人防工程中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人防工程出租收入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邮编:010010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呼和浩特市直属人防工程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直属人防工程的出租管理,充分的发挥其平时服务功能,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19〕4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出租”是指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建设或依法有权行使出租权的地下人防工程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形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为。
第三条 人防工程出租应遵循有偿使用、用管结合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整体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四条 直属人防工程出租需经市人防办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一)出租原始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并报送有关的资料,市财政部门调研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出租原始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的资料,经市财政局核实调研后审批。
(三)出租原始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进行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市人防办制定出租实施方案,采取市场询价或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拟出租人防工程的出租底价。
1.年租金底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单项人防工程出租,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公开招租。
2.年租金底价50万元以下的人防工程,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公开招租;市人防办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3.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人防工程零星附属工程设施出租,由市人防办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招租方式来进行招租。
(四)依法确定承租方后,市人防办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出租合同。
第六条 拟出租的人防工程,参照《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呼财资〔2020〕24号)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招租底价。
(一)对于近三年有对外出租行为的人防工程,应采取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招租底价。招租底价应在市场充分调研基础上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市场租价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初次出租的人防工程应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做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 人防工程对外出租期限根据真实的情况由市人防办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确需签订5年以上合同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出租合同的,租赁期尚未届满,出租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可执行原合同,原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或公共事业的人防工程,不收取租金,其运行、维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人防工程,其收入和法律责任等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市人防办要认真履行人防工程管理职责,加强对人防工程中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人防工程出租收入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