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机场项目-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航站区道路、中央核心景观绿化及雨水调蓄水池工程(监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招标项目:厦门新机场项目-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航站区道路、中央核心景观绿化及雨水调蓄水池工程(监理)
(一)投诉事项:投诉人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象屿咨询”)的“马航洲湿地保护修复工程”(下称“马航洲工程”)业绩的竣工验收日期认定有误,未认可象屿咨询的业绩加分。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提出投诉。
招标人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象屿咨询关于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异议函,异议反映其应得100分,却实际只得98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存在错误。招标人于2025年4月19日做出初步回复受理该异议,并于4月23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内容做复核,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维持了原评审结论,即对象屿咨询的类似工程业绩马航洲工程不予认定。
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材料及复核报告进行充分研判后,对该争议的业绩进一步的调查了解,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有误。理由如下:
1.马航洲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竣工日期信息体现为:(1)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第1页记载“竣工日期2019年7月29日”、“验收日期2022年7月14日”,该材料第3页验收意见落款时间2022年7月14日。(2)招标文件规定的平台查询该业绩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
2.《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存在多个竣工验收日期的,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的认定标准,判断《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竣工日期。而评标委员会以“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投标文件所附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作为评审认定依据,存在错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主体,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验收意见处的落款时间应当认定为“建设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验收意见处落款时间(2022年7月14日)应作为该业绩《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认定日期。
3.招标文件中关于“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投标文件所附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的内容,这是在平台记载的竣工日期与附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启动的认定机制,而不是在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中有多个竣工日期的认定标准。根据前款的判断,《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与平台记载的竣工日期(2022年7月14日)一致,则并不存在矛盾,不触发该认定机制。
4.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平台查询到该业绩数据等级为“B”,即业绩的竣工验收时间等信息、数据已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5.针对因该业绩项目的竣工时间与验收时间相隔较长的情况,招标人已向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福州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电话了解,建设单位回复该业绩《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资料记录的日期属实,但时隔近三年才办理竣工验收的原因需要调档,未予告知。
(二)投诉人诉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未严格遵循招标文件所明确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开展评标工作的情形,为维护本次招标项目的公正性,本着实事求是及客观公正的原则,恳请责令原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评审结论。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听取了评标委员会的陈述申辩:
依据招标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存在多个竣工验收日期的,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项号第10规定:“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的认定标准,判断《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竣工日期。因投标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示范文稿有区别,未统一规范有参建五方主体的签字、盖章、时间栏。经各位专家复核检查,投标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在第2页中建设单位有盖公章,未签署明显有效的竣工验收日期,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第3页验收意见落款时间的笔迹为施工单位自行填写,存在无法准确证明2022年7月14日为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10-2.2投标人“工程业绩”要求:5、通过平台查询的“工程业绩”指标与投标文件所附“工程业绩”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上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投标文件所附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投标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第1页记载竣工日期“2019年7月29日”应作为该业绩《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认定日期。
2.建设单位未告知评标委员会与业绩项目建设单位关于项目竣工时间与验收时间相隔时间长的沟通情况。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界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马航洲工程业绩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合同计划工期为90日历天。竣工验收报告写明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施工工期符合合同要求。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合符常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署有工期违约罚款,该项目3年后竣工验收不符合常理。通过网络媒体查询到马航洲工程完工时间与施工合同签订的竣工时间较为接近,且工程可能提前开放使用。建设单位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该业绩的建设单位了解,项目如何在时隔近三年才办理竣工验收的原因未被正面回复。因此认定投标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第1页记载竣工日期“2019年7月29日”应作为该业绩《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认定日期。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的精神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非执法部门,在评审过程中亦无法取证该业绩具体竣工验收时间。仅能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亦对象屿咨询投标文件的马航洲工程业绩进行过反复斟酌及讨论,认为该业绩存在明显瑕疵,若该业绩通过,则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亦会被其他投标单位投诉。最终认定该业绩不通过,不存在投诉单位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严格遵循招标文件所明确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开展评标工作的情形。
本项目于2025年4月10日开标,4月13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4月14日至4月16日。象屿咨询于4月16日向招标人(即投诉人)提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于4月19日做出初步回复受理该异议,并于4月23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内容做复核,同日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复核报告。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有误,于4月3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我局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投标人投标文件,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款投标人资质要求、能力、信誉,对投标人的工程业绩要求作出规定,具体如下:
“投标人“工程业绩”要求:1个;“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风景园林工程,等级为一级”。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0项投标人“工程业绩”要求,对投标人工程业绩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的认定作出要求,具体如下:
“‘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风景园林工程,等级为一级。……3、“工程业绩”应附上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1)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2)‘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5、通过平台查询的‘工程业绩’指标与投标文件所附‘工程业绩’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上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投标文件所附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上述平台没有载明竣工验收日期,或上述第3项竣工验收证明没有签署竣工验收日期的,其业绩不计”。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3.2 评分标准(1)资信业绩分项评分标准对企业业绩的评分标准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资信业绩(满分45.0分)……企业业绩(满分15.0分)投标人‘工程业绩’:投标人近五年监理过一个同类、同等及以上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监理项目,得基本分1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项目另加2分,加分不超过4分”。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向象屿咨询发出《关于进一步说明马航洲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施工)项目相关情况的函》要求其对业绩项目竣工时间与验收时间间隔较长的原因进行说明,并提供业绩项目《工程完工验收证书》的原件。
我局于5月7日收到象屿咨询回函,回函载明:“1.1本项目因政府原因,不具备施工合同约定验收条件。1.2本项目至2022年具备完工验收条件,2022年6月组织预验收,2022年7月14日组织完工验收,参建各方、监督部门参与完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写明验收时间……”。象屿咨询在回函中提供了《马航洲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施工)预验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整改回复单》《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原件扫描件。
象屿咨询在投标文件中将马航洲工程作为投标人“工程业绩”,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截图:体现“实际竣工验收日期:2022年7月14日”。
(3)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体现“竣工日期2019年7月29日”“验收日期2022年7月14日”,加盖有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公章,以及在验收意见栏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14日。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发函马航洲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福州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核实业绩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象屿咨询提供的《工程完工验收证书》的线日收到回函。
回函载明:“马航洲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施工)项目工程于2019年5月1日开工,2019年7月29日完成已交地部分工程施工,并通过分段验收,剩余地块因阻工问题迟迟未能交付施工。2022年1月,经福州市政府批复,同意对剩余未交付地块施工内容予以甩项,按已施工内容进行结算……经核实,函件所附《工程完工验收证书》线.经查询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马航洲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施工)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7月14日。
依据《招标文件》业绩条款,竣工验收日期的认定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是当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以建筑设计企业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二是当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体现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时,以较早时间为准。
马航洲工程业绩项目的《工程完工验收证书》体现“竣工日期2019年7月29日”“验收日期2022年7月14日”以及验收意见栏的落款时间2022年7月14日。建筑设计企业是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的法定主体,在多方盖章的表格中未明确签署竣工验收日期的情况下,验收意见栏的落款时间应当认定为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即2022年7月14日。该日期也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一致,不存在评标委员会所述的应以较早时间2019年7月29日为准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以《工程完工验收证书》与省厅发布的示范文稿有区别、验收意见落款时间的笔迹为施工单位笔迹、竣工后3年不验收不符合常理和存在瑕疵等非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为依据,将竣工日期2019年7月29日认定为完工验收日期,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情形。
综上,投诉成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责令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由招标人组织实施。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