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营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强化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6年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明显问题系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26〕62号)等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营口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营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能够最终靠电话或信函方式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北大街63号邮政编码:115001
营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招标人定标自主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与定标作为两个相对独立、依法衔接的环节:
(一)评标环节。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二)定标环节。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本细则所称中标候选人,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推荐的、供招标人定标的合格候选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定标活动。
(一)权责统一。招标人依法享有定标自主权,并对定标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二)规则先定。定标方案基本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不得在定标过程中临时变更。
(三)科学择优。定标应当围绕项目履约需要,以履约能力匹配、报价合理性和全生命周期价值为核心。
(四)公平竞争。定标因素和定标规则不得含有歧视性、排他性、定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五)全程留痕。定标全过程应当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方式来进行,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五条招标人是“评定分离”定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定标活动第一责任人。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定标集体决策、合规审查、利益冲突回避、内部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评定分离”定标活动原则上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定标系统(含工具)实施。
鼓励招标人依法合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辅助核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辅助分析结果仅作参考,不得替代定标委员会独立判断。
第七条评标活动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本细则重点规范评标结果向定标环节的衔接以及定标活动的组织、因素、规则、程序和监督。
第八条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编制定标方案。其中,定标因素、定标规则、定标方法等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人公开;定标因素权重、定标细则等内容可自主选择是否公开。定标方案系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为招标人定标的唯一依据;严禁在招标文件之外另行编制、修改或替换。
招标项目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应当在招标计划和招标公告发布时载明,向社会公开。
(十二)定标会议组织安排、资料准备、监督安排、保密要求等内部操作事项(原则上可以不公开)。
第十条定标方案应当纳入招标人集体决策范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当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招标人采用特定的定标因素、规则或者方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定标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对审查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一般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三)项目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充分说明必要性理由。
中标候选人推荐应当不标明排名顺序、不显示评标总得分。中标候选人可根据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四位(除校验码外)由小到大排列。
评标委员会的定性评价应当客观、具体且为事实判断,围绕履约相关事项做,不得作出定标结论或者提出确定中标人的倾向性建议。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核评标报告,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或者异常的,应当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招标人可以重点审核与定标衔接相关的内容是否完整、客观、准确。
审核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可当作定标参考资料。审核记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倾向。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品质衡量准则、工期、项目负责人信息、提出异议的渠道等。
第十六条定标前,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有几率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资格条件或能力不符、项目负责人不具备履约条件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核验。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确认事项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属于违反法律违规线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履约能力核查是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真实、实质性履约能力进行核实分析的辅助程序。
招标人拟开展核查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核查内容、方式、标准和结果使用规则。
第十八条核查能够使用电子数据核验、书面资料核查、线上或者现场质询、项目负责人答辩、当地考验查证、第三方机构辅助核查、人工智能(AI)辅助分析等方式。
不得将与履约无必然的联系的企业规模、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特定奖项等作为核查内容。
第二十条核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作为定标参考。核查报告应当客观记录核查过程、数据来源、核查事实和风险提示,不得对候选人排名,不得提出中标人建议。
鼓励依托电子定标系统和依法公开的权威数据源,探索引入人工智能(AI)辅助核验。AI辅助核验结果仅作参考,不得作为否决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一条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定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一般由招标人本单位或本系统熟悉项目建设、使用需求、合同管理、造价控制、质量安全、法律合规等工作的人员组成。
确有需要的,可以邀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但不允许超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定标的,应当主动回避。具体情形包括: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组建内部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小组一般由纪检监察、审计、法规、内控等部门人员3人以上单数组成。
监督小组重点监督定标委员会组建合规性、定标程序执行、回避落实、投票计票规范性和全程留痕情况。
监督小组不得参与定标委员会实质性讨论和表决,不得发表影响定标结果的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异议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需要开展履约能力核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定标的,应当通知所有中标候选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备。最终定标时间不允许超出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定标因素应当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履约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七条除确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并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说明理由外,不得将以下内容设为定标因素:
第二十八条定标委员会依据定标因素作比较、判断和投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定标规则:
(一)围绕定标因素设置合理权重或者优先等级,由电子定标系统计算定标因素综合得分或者生成比较资料,供定标委员会综合判断;
定标规则不得赋予定标委员会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各类项目定标因素设置和权重参考范围见附件二。招标人能够准确的通过项目特点自主设置符合项目特点的定标规则。
第二十九条定标方法系指定标委员会形成定标结果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且仅能适用一种定标方法。
(一)直接票决法。每名成员实名推荐1名中标人。得票最多且超过全体成员半数者为中标人;无人超过半数的,取前两名再次票决;再次票数相同的,报价较低者为中标人。
(二)逐轮票决法。每轮淘汰得票最少的1名候选人(并列时报价较高者先淘汰),逐轮进行直至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价格竞争法。先以票决确认履约能力可靠的候选范围(不少于3名),再按价格竞争规则(报价非低于成本且价格最低)确定中标人。
(四)计分票决法。围绕定标因素及权重、定标细则等内容计算综合得分,再按照综合评判得分确定中标人。
(五)定标方案规定的其他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票决方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随机方式定标。
第三十条定标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定标系统向定标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第三十二条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并围绕定标方案规定的定标因素说明理由。
投票理由应当结合评标报告、定性评价、核查报告(如有)等资料做具体说明,不得仅以“考虑”“同意”“较好”等笼统性表述代替。
第三十三条定标报告由电子定标系统自动生成,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时间和系统记录、定标方案执行情况、候选人名单、定标因素综合得分或比较情况、核查情况、投票过程和得票情况、中标人及定标理由、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定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一般来说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定标方法、定标理由等。
第三十六条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前,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和中标结果进行公平性审查。
公平性审查由招标人内部监督小组或者法规审计部门实施,形成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报告,纳入定标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不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定标过程中着重关注的履约风险事项纳入合同管理,重点跟踪: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将以下资料做归档:招标文件(含定标方案)、评标报告及审核记录、候选人公示和异议处理资料、核查报告(如有)、定标委员会承诺书和投票记录、定标报告、中标结果公示资料、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报告、监督记录、定标音视频资料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第四十条定标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办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评定分离”活动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定标办法公开情况、定标因素公平竞争合规性、定标程序执行、全程留痕落实和异议投诉处理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同联动。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对定标活动进行后评价,分析定标因素设置合理性、定标方法适配性、程序规范性和中标人履约匹配情况。后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应当依法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不得以所有制形式作为定标优先或者限制条件,不得以企业规模替代履约能力评价,不可以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业绩规模或者财务指标,不得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适用更严格的核查标准。
(一)技术复杂、履约风险较高、招标人对履约匹配度要求比较高的项目,优先采用。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