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有关意见规范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以下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建设项目地下建筑呈点状独立分布,一点或多点整合不能构成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以上防空地下室的;
(五)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安全的;
(七)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对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后,应按要求做审批。审批应明确标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条款并附技术资料说明。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判断是不是适合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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